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条件
1、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学院申请特困生的认定:
(1)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 父母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因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3) 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 遭受严重的灾害,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5) 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 单亲家庭且其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
2、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学院申请贫困生的认定:
(1) 家庭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是国家和社会的扶贫救助对象;
(2)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 家庭收入基本维持生活、学习的需要,除开家庭基本生活和交学费之外,家庭经济基本没有结余;
(4) 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生活消费水平低于在校生的平均水平,无高档手机、名牌服饰等的生活奢侈品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1、凡符合特困生的认定条件的,可向学院提供相关的书面支撑材料,学院经过审查属实的,可直接认定为特困生。
2、凡符合贫困生的认定条件的,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原籍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的家庭情况说明;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的实际困难与消费状况。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1、先由学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各班组成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素质导师、班干部、被评议学生寝室成员、班级其他代表组成。
3、素质导师组织评定小组成员,根据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定,最后的评议结果由评定小组进行汇总:
(1) 凡符合特困生评选条件的,经核实即可认定为特困生。
(2) 提交申请材料中,基本符合贫困生认定条件的,经核实后由评定小组成员进行投票,小组成员3/5以上赞同的,即可认定为贫困生。
4、素质导师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后报学院讨论认定;
5、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建档,并对各班的评选程序进行监督。
6、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未经此程序认定的,不列入资助候选对象。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及管理。
1、学校或者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要及时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