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湖北省高校改革试点学院教师遴选、聘任与评价模式改革,积极引导和激励全院教师围绕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试点学院改革任务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全院教师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实现学院事业发展和教师个人发展的有机融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坚持“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分类引导,目标管理”的原则,落实“人才强院”战略,提升师资队伍水平。
第三条 按照学院建设发展需要,结合教师个人发展需求,将教师按照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分类管理;学院明确各岗位任期目标,与教师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管理。
二、岗位分类设置
第四条 学院设置教学型教师岗、教学科研型教师岗、科研型教师岗。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教学型教师岗:承担2~3门课程教学并实施开发内化教学模式,担任至少1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毕业论文指导和学生创新研究指导工作。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岗:承担1~2门课程教学并实施开发内化教学模式,开展一定的教学研究工作;承担不少于1个校级及以上自然科学课题研究;承担一定的毕业论文指导和学生创新研究指导工作。
(三)科研型教师岗:承担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武汉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研究项目,或学院所属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新药研发项目,或受学校委派参加专业相关类横向课题研究;承担专业领域的讲座、报告、论文指导、学生创新指导等工作。
三、岗位分类聘任
第六条 学院现有教师根据自身优势及发展规划选择岗位,新进教师按岗位进行聘任。岗位管理实行动态流转,三年为一个周期。
第七条 岗位聘任条件
(一)教学型教师岗:现有教师根据个人申请和学院考评情况直接聘任,签订聘任协议;新聘工程类专业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新聘护理专业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新聘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岗:现有教师根据个人申请、个人已有科研项目、学院研发平台发展需求等直接聘任,签订聘任协议;新聘教师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硕士研究生可予以考虑。
(三)科研型教师岗:科研型教师以新聘为主,新聘教师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硕士研究生可予以考虑),具有项目研发基础,符合课题研发需求。
第八条 岗位薪酬组成
(一)教学型教师岗:基本工资+课酬+特殊津贴+年终奖金+五险一金,执行学校规定的薪酬标准。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岗:基本工资+课酬+科研补助+特殊津贴+年终奖金+科研奖励+五险一金,基本工资、课酬、年终奖金等执行学校规定的薪酬标准,科研津贴、科研奖励执行《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任实施办法》、《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标准。
(三)科研型教师岗:基本工资+科研补助+特殊津贴+课酬+年终奖金+科研奖励+五险一金,执行《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人员聘任实施办法》、《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科研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标准。
(四)教学科研型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不扣周基本课时量,每周不超过12学时工作量;科研型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不扣周基本课时,每周不超过6学时工作量。
四、任期目标管理
第九条 所有聘任人员必须按照岗位分类签订《任期目标任务书》,实行目标管理。三年任期完成后,对照《任期目标任务书》进行考核,决定续聘、转聘、解聘。
第十条 各岗位主要任期目标
(一)教学型教师岗。1、聘期内每学期完成不少于216学时的教学工作量;2、聘期内主讲3门课程,其中至少2门为开发内化教学课程;3、担任1门课程的课程负责人且课程建设考核合格;4、聘期内积极参与学院学科建设和公益工作;5、三年聘期的年终考核在1个B+2个C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型教师岗:1、聘期内每学期完成不少于108学时的教学工作量;2、聘期内主讲2门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开发内化教学课程;3、聘期内获不少于1项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或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武汉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或资助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横向课题;4、聘期内以学校名义或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名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5、三年聘期参与教学型教师岗考核在3个C及以上。
(三)科研型教师岗:1、聘期内主持或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国家级纵向项目1项;2、聘期内主持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省级(含其它省份)纵向项目或武汉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1项;3、聘期内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课题研究1项(资助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4、聘期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SCI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A类论文不少于1篇(署名武昌理工学院或武昌理工学院生物多肽糖尿病药物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武昌理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