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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实验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日期: 2019-03-01 00:00:00 点击数:

 
1. 师生在使用、保管仪器设备时,须自觉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切实防止损坏与丢失。
2.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含附件和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因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凡因遭受灾害,不可抗拒事件以及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为非责任事故。
3.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及当事人态度等确定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4. 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送交学校资产处,作为当事人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工作;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失重大的当事人,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须及时向资产处提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属被盗的仪器设备,还须同时报告保卫处。
6.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认定需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7.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8. 一般情况下,赔偿金额按下列办法执行:
1)一次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者,按其价值的50-60%赔偿;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100元以上者,按其价值的20-5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者,按其价值的20-50%赔偿;
9. 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若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学生由实验指导教师(或保管人员)催缴。
10. 赔偿费的收入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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