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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5-09-01 00:00:00 阅读:

 

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是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的重要场所,为切实加强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20号)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含教师、学生、实验员、外来访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规范、高效。

第二条 实验室管理须严格遵守 安全第一、规范操作、责任到人、全程追溯的原则,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督有效。

第三条 学院建立“院--实验室-个人”四级责任体系:

1. 学院对实验室安全与管理工作负总则;

2.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3. 任课教师或科研负责人对所组织的实验活动负直接责任;

4. 学生及实验参与者对个人行为负责。

第二章 实验室准入制度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外来访问人员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前,学生须提前预习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若为自主设计实验,须提前将实验方案提交授课教师审核;涉及高风险操作的实验(如涉及细菌和病原体、高温高压反应等)必须报实验中心备案。

第六条 首次使用大型精密仪器的实验人员,需在实验前一周向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实行预约制,申请流程如下:

1. 教师指导类项目:由指导教师提前在“学习通”中提交申请,说明实验内容、所需设备及耗材

2. 学生自主实验:由学生在线预约,涉及危险操作或需使用大型仪器的,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实验过程操作规范

第八条 个人防护

1. 实验人员必须穿着实验服必要时佩戴手套、口罩、护目镜、防护面罩等,实验前手套按需发放,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

2. 使用烘箱、马弗炉等高温设备时须佩戴隔热手套,禁止裸手拿取高温设备中的实验器材,玻璃器皿加热过程中禁止完全密封,防止爆炸;

3. 严禁携带、饮料书包等物品进入实验操作区域,实验室严禁饮食

4. 长发人员须将头发束起,避免卷入仪器中。

第九条 实验过程注意事项

1. 实验前学生须检查实验条件(仪器、试剂、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 学生首次使用仪器设备前,须认真听取教师讲解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方法,严禁未经培训擅自操作

3. 实验过程中保持专注,严禁打闹、玩手机、大声喧哗,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岗位(如需离开须告知教师);

4. 所有试剂均需在教师指导下按需取用,实验区域禁止堆放大量的实验试剂,严禁私自取用或带离实验室;

5. 生物样本(如细胞、组织、微生物菌株等)须标注名称、来源、日期、制备人,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等级要求存放,实验后剩余样本须按规定消毒灭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6. 配制的溶液必须清晰标注名称、浓度、配制人、日期,严禁使用无标签试剂实验台面须保持整洁,试剂瓶、样本管、仪器配件有序摆放

7. 操作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仪器异常须立即停止使用,切断电源,报告任课教师及实验中心,不得自行拆卸维修

8. 使用挥发性、腐蚀性、有毒物质必须在通风柜内操作;

9. 使用高温设备时必须全程有人看管,看护人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区域;

10. 仪器使用完毕后,按要求清洁仪器,大型仪器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记录本

11. 若不慎发生试剂泄漏、样本洒落、皮肤接触试剂等情况,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教师与实验中心,不得隐瞒

第十条 实验结束与清理

1. 实验人员须清理台面,整理仪器和试剂,将废弃的手套、塑料滴管、滤纸等放入指定垃圾桶

2. 任课教师应督促学生及时清洗玻璃器皿并归位,破损的玻璃器皿须填写《破碎玻璃器皿登记表》

3. 公共区域值日:每组同学按安排进行值日,负责实验室卫生与安全检查。

第四章 废弃物与危化品管理

第十一条 废弃物分类

实验室废弃物须严格分类投放,严禁混放

1. 生活垃圾放入普通垃圾桶

2. 化学废液:倒入专用废液桶,统一回收处理;

3. 尖锐废弃物(如针头、刀片):放入专用锐,避免刺伤

4. 生物废弃物(如使用过的培养皿、剩余生物样本、污染的玻璃器皿):放入专用 生物安全垃圾袋,统一灭菌处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1. 危险化学品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出入登记”的制度;

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设专柜分区存放,由专人负责每周核查一次;

3. 学生领用危险化学品须由指导教师陪同或双人办理,严禁个人单独领取。

第五章 责任与奖惩

第十三条 授课教师对实验课期间的实验室安全与秩序负主要责任,须全程监督学生操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妥善处理突发情况。教师未尽到实验指导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学校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 一般违规:给与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 严重违规:暂停其进入实验室的资格;

3. 造成事故或损失:责令赔偿,并按校纪处分;

4. 情节恶劣或触犯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实验室秩序及安全状况,学院对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积极维护实验室安全秩序的个人和集体,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班级,将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武昌理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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